在法庭上,呈堂證據是屬訴訟程序中,非常重要的一環。而在法庭上若是自己所證明對己有利的證據,反倒打自己一把,套一句來說這不就是「拿著石頭砸自己的腳」!而且在法庭上還會面臨官司敗訴、原告反成被告告...所以說,證據的證明性,在過程中是非常嚴謹的,必須要合乎法律規範下取得,也必須在不侵害到他人權益取得,這樣子的證據,才能被庭上所採用。
而婚姻調查案件中,必須要一次擊中核心,否則打草驚蛇下的後果,就是日後再展開調查行動時,對方會有所防備,造成調查行動難以進行。不過,許多時候是在法庭上,被調查主張自己受到徵信公司的非法侵權行為而取得而來的證據,此時經過庭上的判斷後,最終若不採用這決定性的證據,是否會貸給委託人莫大的挫敗呢?而一個證據的取得,非但要經過合法程序,也要預防證據被外來因素而抹滅,所以這也是為什麼,證據會影響到官司的勝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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