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一般的婚外情行為是指男女雙方與婚外異性,除同居或重婚外,一般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。
2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,不以夫妻名義,持續、穩定地共同居住。
3、重婚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,以夫妻名義,持續、穩定地共同居住。是否“以夫妻名義”是區別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”和“重婚”的關鍵;關於何謂“以夫妻名義”,在司法實踐中,通常會綜合以下幾個因素進行判斷:
(1)兩人之間相互以夫妻相待,比如過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。
(2)兩人對外明確以夫妻名義相稱,比如,對鄰居、朋友介紹兩人是夫妻關係,在社會上以夫妻身份出現等。
(3)其他社會公眾也認為該二人是夫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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